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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涞水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    信息发布者:董建宝
    2017-01-17 19:50:44   转载

   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鼓励和吸引客商到涞水投资兴业,促进项目向园区集中,根据省、市建设环首都经济圈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县实际,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:

      一、适用范围

     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建的知识密集、低耗高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,主要指以下相关产业:

      1、节能环保产业。包括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开发,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,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开发,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,煤炭清洁利用等。

      2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。包括宽带、泛在、融合、安全的信息网络建设,新一代移动通信、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,物联网、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,集成电路、新型显示、高端软件、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,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,数字虚拟技术,文化创意产业等。

      3、生物产业。包括生物技术药物、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、化学药物、现代中药等生物医药产业,先进医疗设备、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,生物育种产业,绿色农用生物产品,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、示范与应用等。

      4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。包括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产业,卫星及其应用产业,轨道交通装备,以数字化、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装备制造等。

      5、新能源产业。包括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等核能产业,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,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产业,风电技术装备制造与应用,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,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等。

      6、新材料产业。包括稀土功能材料、高性能膜材料、特种玻璃、功能陶瓷、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,高品质特殊钢、新型合金材料、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,碳纤维、芳纶、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,纳米、超导、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等。

      7、新能源汽车产业。包括动力电池、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,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、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,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,高能效、低排放节能汽车产业等。

      8、现代服务业。包括物联网和电子商务、生产性服务、文化创意产业等。

      9、其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。 

    二、企业投资要求

      1、企业需在涞水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,经营期限10年以上。

      2、企业投资强度不能低于150万元每亩,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收达到每亩8万元以上,企业建设期限不能超过2年。

      三、投资优惠

      凡符合产业政策和企业投资要求的企业,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。

      第一条:审批简化政策

      所有投资审批、项目核准和企业前置审批事项等,除极个别需省政府把关的特殊审批项目外,一律由县政府及示范区管委会实施审批。

      第二条:土地优惠政策

      1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,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/亩的,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,用地计划优先给予保障。

      2、自项目投产后第三年度开始,对单位面积纳税多的企业实行土地出让金逐年返还。对年纳税额为10万-15万元/亩(含10万、15万)的,每亩返还5万元土地出让金,每年返还金额为专项使用税额之外的县级留成部分税收的50%。对年纳税额在15万/亩以上的,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,每年返还金额为专项使用税额之外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0%,直至返完为止。

      第三条:财政扶持政策

      1、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(外资500万美元)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从投产之日起,前2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,之后3年按50%奖励企业;其中30%奖励企业法人代表,70%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
      2、对入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,确需加速折旧的,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。企业开

      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。

      3、新建企业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,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个财政开支指标。

      4、县政府设立环首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,对首都及域外转移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,实施贷款财政贴息支持。

      第四条:收费优惠政策

      1、新建项目,建设期内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,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。

      2、新建项目免收供水、通信接口费;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标准的30%征收。

      第五条:企业发展优惠政策

      为促进现有企业调结构、扩规模、上水平、增后劲,现有企业合资合作新上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

      1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达到每亩投资2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扩建项目,如需征地,享受土地优惠政策;新增产能增加的税收,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,项目建设期间,享受收费优惠政策。

      2、企业之间购并、重组,免收县属行政性收费。

      3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。由有关部门确认,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,县政府奖励20万元人民币;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,县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;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,县政府奖励5万元人民币;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,县政府奖励5万元人民币;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,县政府奖励5万元人民币。

      4、奖励对外经贸优秀企业。对年度外贸出口同比增长,且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、5亿美元以下的企业,奖励10万元。

      第六条:人才优惠政策

      1、对引进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,优先提供“人才家园”廉租房,愿意迁入户口的,可办理常住户口。其亲属子女在就业、上学、参军、医疗、保险等方面均享受城镇居民待遇。

      2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建企业法人代表,县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,发放野三坡景区游览贵宾卡。

      3、对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企业聘用的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(包括总会计师、总经济师、总工程师),企业可报请政府批准给予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同数额的奖励。  

    四、引资奖励政策

      1、对引进自建设之日起,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和外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(外资项目按折合人民币计算)生产性项目的,给予引资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,每递增投资1000万元,奖励递增1万元。对引资者最高奖金不超过50万元。

      2、对引进自建设之日起,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和外资项目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项目的,引资人可享受下列三项中的其中一项。

      (1)享受“引资奖励政策”中第一项规定。

      (2)安排一名30周岁以下、大专以上学历、身体健康的亲属在编制限额内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工作,同时解决财政开支指标。

      (3)亲属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解决一名财政开支指标。

      3、引资人是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财政开支人员的,其本人最高奖金为5万元人民币,其余奖金作为所在单位招商引资经费使用。

      4、对引进以下重点项目的引资人,除执行第1条至第3条奖励规定外,再给予20万元奖励。当年实际引进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单体项目;当年实际引进省外资金10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和现代服务业单体项目;当年实际引进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体项目;当年实际引进省外资金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体项目;当年实际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项目。

      5、对当年实际引进外资1亿美元以上或引进省外资金2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资人,除执行第1条至第3条奖励规定外,再给予不低于100万元重奖。

      五、政策兑现

      县政府责成项目办牵头,每年组织发改、统计、财政、审计、国税、地税、国土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审核,提出具体兑现意见,经政府研究后执行。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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